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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发挥界别作用的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来看答记者问
政协联线见习记者 王茹雪
2026-05-18 09:28  来源:政协联线
5月11日,上海市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发挥界别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市政协界别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发挥界别作用的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2025年7月,全国政协制定了《关于发挥全国政协界别作用的意见》。市政协党组高度重视,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市政协工作总体部署和市政协领导指示要求,界别和地区工作委员会履行界别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文件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会,并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同时,总结了2022年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界别工作的办法》以来市政协界别工作的特点特色,并按照市政协领导对界别工作的相关要求,查找界别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标对表全国政协《意见》要求,起草制定了《实施意见》初稿。文件初稿先后两轮征求党组成员、主席会议成员以及各专委会、各界别意见建议。期间,市政协领导专题召开两次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实施意见》草案,提交3月16日召开的市政协十四届六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根据主席会议审议中提出的要求,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问:制定《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发挥界别作用的实施意见》,有哪些总体考虑?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上级要求。《实施意见》在谋篇布局上参照了全国政协《意见》的总体结构框架,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对界别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明确了要坚持党对界别工作的领导,发挥界别作用;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办公厅、研究室等各方责任,力求体现全国政协《意见》的精神。
二是力求务实管用。《实施意见》认真对标对表本届市政协以来关于界别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总结提炼了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力求体现上海政协界别工作特色,指导性与操作性并重。
三是吸纳各方意见。《实施意见》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市政协党组成员、主席会议成员,以及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吸纳,对草案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发挥界别作用的实施意见》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分为4个部分,共23条。
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发挥界别作用的重要意义。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界别工作,健全界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专门委员会对应联系、办公厅服务保障、界别和地区工作委员会归口统筹的多方协作、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部分是发挥界别作用的内容和载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各界别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上海发展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与本界别相关的问题,开展政治协商。二是明确各界别召集人应依托对应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完成“六个一”等履职要求。三是明确市政协举办的各类协商议政会议和各项委员履职活动是发挥界别作用的重要载体,要不断提高界别集体发言的比例。四是明确加强界别委员工作室内涵建设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作室的活力和实效。五是明确各界别要依托上海政协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点等平台,联动开展协商议事活动。
第三部分是拓宽界别履职方式与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界别学习纳入市政协年度学习计划,各界别要组织委员积极参加市政协各类学习活动。二是明确各专门委员会要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就本界别关注的共同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界别内、跨界别等多维度协商,提出科学性、操作性强的建议;要注重邀请界别委员参加相关视察考察调研活动;要引导支持界别提交集体提案,以界别名义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三是明确各专门委员会会同所联系的相关界别,落实好委员联系界别群众相关制度。
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实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界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联席会议要加强整体工作谋划,部署重大任务,总结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将加强和改进界别工作、更好发挥界别作用列入市政协年度协商、民主监督、议政调研等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规范界别委员工作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二是健全责任机制。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办公厅、研究室以及界别和地区工作委员会等各方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保障和宣传。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要落实联络员等工作力量,设立界别活动专项经费,加强界别工作宣传等有关要求。
《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推进上海政协界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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