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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言:扩大开放、激发活力、促进创新
政协联线记者 林海
2026-03-13 09:57  来源:政协联线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优化营商环境置于重要位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国两会期间,部分法律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言。
护航科技创新
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土壤,但这些领域也很容易滋生恶意竞争,有的企业甚至将专利恶意诉讼当作“商业武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活力。近年来上海法院系统以司法裁判为导向,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纠纷,既重拳出击治“已发”,也源头防范控“未发”。
“专利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要想真正做实事前预防、防范损害扩大,还需各部门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贾宇认为,一方面,要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此外,还需要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判决等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
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牵涉多方主体,离不开行业共同治理。对此,贾宇希望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商业关键节点的专利风险应对指引,针对可能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及时介入,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恶意诉讼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贾宇说。
完善协作机制
今年是“十五五”的开局之年,开年伊始,上海迭代推出了营商环境9.0版。“对标上海国际化定位和高水平开放要求,《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日前出台,旨在为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注入法治动能,跑出法治护航营商环境加速度。”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说。
具体如何全面均衡地赋能高质量发展,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陈勇表示,将着力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工作,是检察系统必须努力而为的应有之义:在优化精准高效的检察服务环境方面,聚焦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需求,深化涉企诉求一站式解决,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同时,通过做实做优检察服务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构建服务企业出海法治协同体系等,既护航保障“引进来”,又护航做强“走出去”;在维护规范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依法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犯罪、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履职探索,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协同治理恶意滥用举报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在营造安全稳定的产业生态环境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领域的法治供给,推动新兴产业有序健康发展,为全链条全过程创新保驾护航,并强化网络平台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力度,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在打造多元协同的社会共治环境方面,深化“检察+”协同共治,以立体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协作格局,凝聚优化营商环境的多方合力,同时积极开展各类普法宣讲活动,切实助力企业提升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各区检察院还将主动对接区域特色产业,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品牌,增强检察服务保障措施系统集成”。
健全商事法规
2018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大会决议形式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19年8月,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首批缔约方,在新加坡签署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价值。“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商事调解条例》,主要规定的是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等内容,旨在规范组织、促进发展,而在实际的跨国调解工作中,若要凭一纸调解协议在国内申请强制执行,缺少一部国家大法作为法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认为,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批准公约基础上,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制定,出台一部既适应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需要,又能使公约落地适用的商事调解基本法。“这将优化我国商事调解结构,有利于中国企业以高效低成本方式解决出海可能会遇到的国际商事争端,亦是国家层面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
吕红兵表示,我国《商事调解条例》和《新加坡调解公约》分别对商事调解作出了定义,而针对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当前我国民诉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可以扩充协议类型范围、简化确认执行程序,从而增强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吸引力。”他进一步建议,强化调解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数智化、国际化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培养更多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加快统一资质、认证制度;确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相互对接、彼此衔接制度,完善复合式、立体化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体系。
规范涉企执法
近年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取得良好成效。“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应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在全国范围严格落实负面行为清单管理模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副主席,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说。
张毅认为,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法理念的逐步优化,涉企执法中一些突出问题正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基层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过度或不足、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职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接下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重点应集中在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方面。”他建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的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裁量权基准管理等制度。“应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全国范围严格落实负面行为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属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扩大解释滥用行政处罚权。同时,细化行政裁量的幅度与阶次,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处罚行为尺度的规范化。推进分级分类检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效率和透明度。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白名单制度和‘检查码’制度。”针对“异地逐利性执法”问题,他建议加快完善异地执法制度,明确异地查封、冻结、羁押等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罚没收入与地方利益挂钩。
此外,张毅认为,推进破产法庭的设立与破产法修订的司法准备,关乎市场主体高效救治与退出。他从三方面提出期待: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破产法庭的推广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培养专家型法官,应对企业重整、跨境破产等复杂案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在立法修订前,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为诚信债务人提供债务纾困路径,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体系;强化相关联动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更有效协调税务、社保、工商等行政事项,解决“僵尸企业”出清中的梗阻问题。
责任编辑:谷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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