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表示,构建并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应以良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新质生产关系善治。
“生产力的主体是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劳动和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灵活用工、远程工作、员工离线权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等新问题层出不穷。”吕红兵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12年、2018年、2015年修正及2008年通过,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的适应性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
吕红兵提出,要以“人”为“本”,即以劳动者、创新者为本体,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他建议补齐灵活就业劳动法律制度,制定数字经济劳动法律制度,优化科技人才劳动法律制度。对科技人才,应调整员工流动制度,特别是竞业禁止规定;要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科技人才移民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深化人才评价改革”、上述两份文件都谈到的“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研究编纂劳动法典。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基本构成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但以数字化为方向、以绿色为底色的颠覆性技术正引发科技创新呈现新趋势,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提出新挑战。”对此吕红兵建议,修订专利法律制度,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机衔接,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防止“过度保护”导致创新资源垄断,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维护。
“以'企'为'体',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律制度。”对此吕红兵这样建议,从公司法角度,建议规范投资者请求股东及公司回购股权制度,注重平衡保护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从破产法角度,建议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创业者有机会从头再来。
从证券法、企业国资法以及金融法制角度,吕红兵建议调整公司融资制度。从资本监管、估值定价、考核评价、战略使命、风险容错、尽职免责、税收优惠、并购退出等各个方面,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制度以及耐心资本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证券化;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制度;设立政策性科创融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推进编纂金融法典。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表示,构建并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应以良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新质生产关系善治。
“生产力的主体是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劳动和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灵活用工、远程工作、员工离线权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等新问题层出不穷。”吕红兵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12年、2018年、2015年修正及2008年通过,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问题的适应性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
吕红兵提出,要以“人”为“本”,即以劳动者、创新者为本体,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他建议补齐灵活就业劳动法律制度,制定数字经济劳动法律制度,优化科技人才劳动法律制度。对科技人才,应调整员工流动制度,特别是竞业禁止规定;要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科技人才移民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深化人才评价改革”、上述两份文件都谈到的“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研究编纂劳动法典。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基本构成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体系。但以数字化为方向、以绿色为底色的颠覆性技术正引发科技创新呈现新趋势,对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提出新挑战。”对此吕红兵建议,修订专利法律制度,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机衔接,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防止“过度保护”导致创新资源垄断,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维护。
“以'企'为'体',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律制度。”对此吕红兵这样建议,从公司法角度,建议规范投资者请求股东及公司回购股权制度,注重平衡保护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从破产法角度,建议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创业者有机会从头再来。
从证券法、企业国资法以及金融法制角度,吕红兵建议调整公司融资制度。从资本监管、估值定价、考核评价、战略使命、风险容错、尽职免责、税收优惠、并购退出等各个方面,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制度以及耐心资本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证券化;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制度;设立政策性科创融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推进编纂金融法典。
责任编辑:李若涵
输入搜索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