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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办的全国政协提案如何办理?
承办提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摘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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